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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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六盘水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债务本金3490705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7月1日起,以349070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0万元违约金);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六盘水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34726元,减半收取计173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22363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545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六盘水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17363元,由反诉原告六盘水鼎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