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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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盛张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催14号 申请人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住***。 申报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 委托代理人刘丽,女,住***。 申请人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盛张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中建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付款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珍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