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盛张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催14号

申请人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住***。

申报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住***。

委托代理人刘丽,女,住***。

申请人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出票人为青岛盛张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青岛中建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9年1月24日,到期日为2019年7月24日,付款行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天桥区鸿利水暖管件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周伟

审判员蔡爱华

审判员张国全

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珍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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