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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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港市覃塘区松林木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支付原告贵港市覃塘区松林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7000元。 本案受理费19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9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75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9-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