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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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借款本金233118.72元及截止2019年1月23日止的利息4549.73元,并承担至实际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位于兰石.睿智名居项目第17幢2单元1502号房屋作为被告***的借款抵押,应在该房屋的抵押范围优先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不足部分由被告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66元,由被告***、兰州兰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