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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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 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民和光大炭素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59,067.60元和逾期付款损失311,800.35元,共计870,867.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8元,减半收取计6254元,由被告兰州三普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