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给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873700元;并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再上浮30%为标准,支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兰州市农业机械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