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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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皋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玛曲县民富砼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原告兰州众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欠款732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兰州众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兰州众鑫伟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693元、保全费4313元,共计10006元,由被告玛曲县民富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