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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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元、借期内利息1997.5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向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承担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兰州金凤车洗涤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