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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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自2017年4月30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10377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保证金6526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担1279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27元。反诉费11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承担70元,被告(反诉原告)***承担110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