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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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马石窝林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湖南湘弘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截至2017年4月13日止,利息为450350元;2、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475%计算); 二、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浏阳市马石窝林场追偿; 三、驳回湖南湘弘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浏阳市马石窝林场、浏阳强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