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1128号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老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新龙,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799405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被告。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2万元及违约金88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涉案设备由原告于2020年5月1日前负责拉回,被告向原告已交购机款11万元不再退回。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放弃剩余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 设备由原告拉回前由被告暂行保管,并有义务配合原告拉回设备,如因被告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损毁等原因致使设备无法拉回,最晚于2020年5月1日前设备仍无法拉回时原告有权随时按剩余全部货款金额15万元、诉讼费14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2020年5月1日之前原告不去拉回机器,2020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场地租金由原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1438元由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