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3民初1128号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地址:商水县老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王新龙,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779940592。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潮,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案被告。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12万元及违约金888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涉案设备由原告于2020年5月1日前负责拉回,被告向原告已交购机款11万元不再退回。

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放弃剩余货款15万元及违约金。

设备由原告拉回前由被告暂行保管,并有义务配合原告拉回设备,如因被告原因造成设备丢失、损毁等原因致使设备无法拉回,最晚于2020年5月1日前设备仍无法拉回时原告有权随时按剩余全部货款金额15万元、诉讼费143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2020年5月1日之前原告不去拉回机器,2020年5月1日以后产生的场地租金由原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1438元由原告河南中农福安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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