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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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

二、变更陕西蓝田县人民法院(2018)陕012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惠新民的护理费801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725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000元,以上共计267636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剩余部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110345.2元,其余由惠新民自行负担。。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800元,惠新民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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