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横县富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额,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有权属被申请人***的桂A×××××小型客运出租车,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二、冻结申请人处所有权属被申请人***的桂A×××××小型客运出租车的油价补贴20000元,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三、冻结担保人***存于广西北部湾银行横县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油价补贴保全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横县富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