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横县富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额,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有权属被申请人***的桂A×××××小型客运出租车,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及使用;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损毁、租赁、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二、冻结申请人处所有权属被申请人***的桂A×××××小型客运出租车的油价补贴20000元,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三、冻结担保人***存于广西北部湾银行横县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间,非经本院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划拨、赠与、抵押或用作其他担保。

本裁定财产保全的标的物,车辆保全期限为两年,油价补贴保全期限为三年,银行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当事人若需继续财产保全的,须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本裁定所保全的财产自行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横县富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4-15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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