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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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修文县建筑公司 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87号 申请人: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袁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仕梅,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修文县建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光华。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国鑫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修文县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48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2020年03月03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工行贵州省贵阳戈寨支行24×××13账户内存款82486.02元,冻结修文县建筑公司在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xxxxxx账户内存款29667.30元,冻结修文县建筑公司在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扎佐支行82xxxxxxx账户内额度367843.68元(实际冻结167025.98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0年03月03日至2021年03月03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253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87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