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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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修文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修文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123执保1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治平,贵州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锋,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修文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丹,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23民初1038 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杨军申请解除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修文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修文县支行账户203***751存款3440000.00元的冻结。2020年04月23日,本院依法解除陈平军在修文县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修文县支行账户203***751存款3440000.00元的冻结。现本案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9)黔0123民初103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181号案解除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