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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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浦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浦北县力源电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5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以25万元基数,自2012年9月16日起计算,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700元,两项共5750元,由浦北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