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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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隆安供电局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平果县新安镇道峨村狂黎屯巴偈山石场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2民初1080号 原告:平果县新安镇道峨村狂黎屯巴偈山石场,住***。 投资人:刘伟,该石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新,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揣小勇。 被告: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南宁隆安供电局,住***。 代表人:李咏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俊,广西建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3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