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阿斯顿润滑油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 南昌海鑫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分别位于本市青山湖区35号(第1-3层,商用,产权证号:XXXX,建筑面积103.3平方米)、本市湾里区A栋XXX室(住宅,产权证号:洪房权证湾字第××号,建筑面积45.74平方米)房产及附属土地的查封; 二、本市青山湖区B区香江四街35号(第1-3层,商用,产权证号:湖字第401759号,建筑面积103.3平方米)所有权归买受人熊海红(身份证号:)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熊海红时起转移; 三、本市湾里区A栋XXXX室(住宅,产权证号:洪房权证湾字第××号,建筑面积45.74平方米)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高学旭(身份证号:XXXX)所有。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高学旭时起转移; 四、买受人熊海红、高学旭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