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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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静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 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等各项损失20518.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等各项损失1025.93元。 3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原告***负担95元,被告***负担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9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