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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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特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泰特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钱钧,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永鑫,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江苏泰特联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案涉装置项目完全在上诉人所在地设计、研发、制造完成后再运送至被上诉人处,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双方的协议管辖条款属无效约定,且双方亦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根据原审原告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及诉讼理由,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4月3日签订的《40t/d盐酸酸洗废液处理项目磺化法处理盐酸酸洗废液装置技术服务合同》第十章约定了争议管辖法院为起诉方当地人民法院,该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因原审原告四川彭州众鑫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护国村3组,该地址位于四川省彭州市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