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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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商丘华驰物流有限公司 建德市祥龙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因龚尚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000元; 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因龚尚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000元;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因龚尚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2000元; 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因龚尚清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1000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1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