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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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且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53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19年7月17日为956484.02元,后续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被告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权第**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35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产权第**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91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豫(2018)西华县不动产权产权第**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89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时,应扣除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在主债务人河南圣力路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受偿的部分。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58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周口爱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