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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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 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132号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进,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640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2020年03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贵州信邦药业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贵阳毓秀支行xxxxxxxxx账户内存款134303.7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黔灵支行23×××13账户内存款1200253.08元,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宝山支行01×××01账户内存款9881941.44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12个月(自2020年03月26日至2021年03月26日止)。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自行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部分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540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132号案件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