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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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1民初721号 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湾支行。 负责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湾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