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881.28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52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鉴定费共计4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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