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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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康市路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康市路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制作费403788.35元。 二、驳回原告安康市路诚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2元,减半收取4536元,由被告江西省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