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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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 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定州市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还款89534.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被告滨州滨海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骐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交交费收据原件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