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91民初115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白俊泽,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滨州三基创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代海霞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