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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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就代偿款541750.86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9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1750.86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6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计息利率均为月利率1.125%)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监证XX)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后顺位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11,41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后续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原告四川省闽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