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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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 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4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进行计算); 二、若被告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可以申请拍卖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名下位于梓潼县,13幢2楼3、4、5、6、7、8、9、11号的商业用房,以拍卖所得的价款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2.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被告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梓潼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5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