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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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荣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 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逾期办证违约金2171.92元(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购房款总额24822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起至权属转移登记办理完毕之日2019年5月23日止,以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五为标准进行计算); 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7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