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河北三玉利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8379.2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19137.6元; 三、变更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8民初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9137.6元”为: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财产损失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负担1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17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9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