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洛阳甲秀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甲秀置业有限公司和***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给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170000元; 二、驳回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洛阳甲秀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2415元,河南玖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00元,洛阳甲秀置业有限公司和***负担1515元;反诉3965元,由洛阳甲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