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市第十一人民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0000元,下余被告***应承担5331.56的70%为3732.09元,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合计13732.09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4143.24元。

三、履行方法:上述一二款所述款项合计27875.33元,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陈现国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30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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