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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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866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原告***在取得保险理赔款之日返还被告***先行支付的医疗费3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5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