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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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低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451.66元及利息1498.42元(利息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2元,减半收取计124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