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 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涉案的1960盒元胡止痛滴丸、600盒阿莫西林纳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0.3125g*9袋)、900盒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0.3125g*6袋)的所有权为原告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所有,但不支付被告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相应的94714.01元货款;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过期的94714.01元药品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被告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逾期销毁或其他无害化处理的,由原告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对上述过期药品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该相应的费用原告另行向被告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诉讼主张。 案件受理费216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宜昌市永茂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上一并支付给原告华润宜昌医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