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税后租金2751.06元,及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56.94元。

二、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184.10元。

三、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162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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