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税后租金2751.06元,及支付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6月29日期间的逾期违约金56.94元。 二、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间的房屋占用费3184.10元。 三、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1622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负担97元、被告宜昌晶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