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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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喀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3101民初247号 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雷玉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哈录乃,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计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喀什玉强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