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野风乐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7674.62元、能耗费112.72元,合计7787.3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50元,被告***负担25元。 原告浙江野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