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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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波优尼博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广东星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935元,由被告宁波优尼博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
| 裁判日期 | 202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