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樽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单位江苏金樽实业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五万元。

(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被告人吕丰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20-3-2
发布日期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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