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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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阳市江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昊晟天祥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506执1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福顺,职务:该行理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昊晟天祥商贸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执行人:安阳市江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河南安阳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昊晟天祥商贸有限公司、***、***、***、安阳市江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17)安中证经字第554号公证债权文书、(2019)豫安中证内执字第40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与***名下共同所有的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弦歌大道以南、曙光路以西安彩嘉园二期14号楼2单元13层1301室(房权证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吉菲菲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