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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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96852.5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25539.45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15日,此后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3元,由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4元,由***负担1369元。 浙江广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