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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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借款本金103748.7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2597.77元(暂计至2019年5月9日,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另行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欠息。 案件受理费2426元,由***、***、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墩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博大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