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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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顺诚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邦贵、廖会邦、李仁菊、刘某1、刘某2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死亡赔偿金85000元、财产损失1000元,合计111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邦贵、廖会邦、李仁菊、刘某1、刘某2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41784元、丧葬费35388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2900元,合计1780072元的50%计890036元;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胡邦贵、廖会邦、李仁菊、刘某1、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原告胡邦贵、廖会邦、李仁菊、刘某1、刘某2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已先行赔付的60000元,经核算,原告胡邦贵、廖会邦、李仁菊、刘某1、刘某2实际得款941036元,被告***实际得款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11元,减半收取7005.50元,由原告胡邦贵、廖会邦、李仁菊、刘某1、刘某2共同负担153.5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76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榕城分公司负担6092元。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