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宏昌天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3200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2319元,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243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保全费1770元,均由被告深圳路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