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货款80183.36元,并承担以该欠款额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标准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上述货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10073元,由被告湖北大冶汉龙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原告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7773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因未执行保全措施,全部退还原告锦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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