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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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溪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溪支行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50340.08元(截至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0月19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由银行电脑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驳回原告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