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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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储河南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9843784.07元。 二、被告中储河南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6月1日起以应支付剩余工程款9843784.0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中储河南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605000元。 四、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中储河南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交付工程施工资料(具体以验收备案相关部门要求施工单位提供的为准)。 五、驳回原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诉部分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中储河南保税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3350元、鉴定费3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缴纳,根据最终生效文书的裁判结果,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原告不承担的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原告,鉴定费原告已向鉴定机构缴纳,被告承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25030元,由反诉原告承担,反诉原告已交纳的保全费5000元,因未实施保全,该款予以退还。被告承担的本诉诉讼费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